91小视频在线观看_日韩大陆欧美高清视频区_欧美一区二区三级_亚洲国产91色在线

索 引 號: 035200055/2025-00113
信息分類: 政策文件
發布機構: 大同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發布日期: 2025-11-14 09:51
標題: 山西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
文號:
時效:

山西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5-11-14 09:51 來源: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 | | |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16號

《山西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業經2025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省長??盧東亮

2025年11月7日

山西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撫恤優待對象包括:

(一)軍人;

(二)服現役和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三)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四)軍人家屬;

(五)退役軍人。

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撫恤優待對象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補助。

撫恤優待對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優待。

第三條?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待遇與貢獻匹配、普惠與優待疊加、精神與物質并重、關愛與服務結合的原則,分類保障、突出重點,逐步推進撫恤優待制度城鄉統籌,健全撫恤優待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確保撫恤優待對象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國防和軍隊建設需要相適應。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文物、醫療保障、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第五條?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由中央財政負擔主要部分。省級財政適度加大投入力度,減輕基層財政壓力。財政特別困難的縣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和工作經費,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公民普惠與撫恤優待疊加制度,保障撫恤優待對象享受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等公民普惠待遇,同時享受相應的撫恤優待待遇。

撫恤優待對象在申請享受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時,領取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護理費不計入其個人和家庭收入。

第七條 鼓勵和引導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設立基金、志愿服務等方式對軍人撫恤優待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大力宣揚撫恤優待對象先進事跡,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褒揚彰顯撫恤優待對象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范和價值導向,營造愛國擁軍、尊崇軍人濃厚氛圍。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信息化,加強撫恤優待對象綜合信息平臺建設,推動部門協同配合、信息共享,實現對撫恤優待對象的精準識別,提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服務能力和水平。

貫徹落實享受定期撫恤補助對象年度確認制度、待遇中止和取消的審批機制、冒領待遇追責機制,確保撫恤優待資金準確發放。

第九條 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軍人死亡撫恤

第十條 軍人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后,由軍隊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送《烈士評定通知書》、《軍人因公犧牲通知書》、《軍人病故通知書》(以下統稱《通知書》)和《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軍人病故證明書》(以下統稱《證明書》)。

《烈士光榮證》的頒發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通知書》發送地按照以下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戶籍地順序確定:

(一)父母(撫養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確定為長子女;

(四)軍人生前供養且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多個符合條件兄弟姐妹的,確定為其中的長者。

其中有遺屬為軍人且有戶籍的,與其他遺屬一起按照前款順序確定《通知書》發送地;遺屬均為軍人且無戶籍的,按照前款順序確定其單位所在地為《通知書》發送地。

確定《通知書》發送地的時間,以軍人犧牲病故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證明書》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給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遺屬。

《證明書》持有人由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協商確定,協商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一)父母(撫養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發給長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發給其中的長者。

無前款規定遺屬的,不發給《證明書》。

第十三條 軍人因公犧牲,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發放一次性撫恤金前應當復核軍隊提供的下列資料:

(一)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出具的能夠說明軍人死亡情形的公函;

(二)因病猝然死亡的,相關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相關資料;

(四)其他可以說明軍人死亡情形的必要材料。

經復核認為不符合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逐級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認定。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放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條件的一次性撫恤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

第十四條 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下列方式發放:

(一)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按照協商的分配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人數等額發放;

(二)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為兩人以上的,按照協商的分配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人數等額發放。

無前款規定遺屬的,不發給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五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本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申請,經審核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確認。自確認其符合條件當月起,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為其發放定期撫恤金。

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因殘、因病不能正常勞動、就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靠自身勞動生活的,可以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收入水平是否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第三方組織機構采取走訪調研、聽證論證等方式判定。

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可以參照上一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

第十六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有兩人以上且戶籍不在一地的,其定期撫恤金由遺屬各自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當地標準分別發給。

第十七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后,由發給定期撫恤金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原標準繼續發放6個月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

第三章 ??軍人殘疾撫恤

第十八條?軍人在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應當自軍隊辦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后60日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殘疾評定檔案,到戶籍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辦理殘疾撫恤關系遷入手續。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戶籍遷移時,應當及時向遷出、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申請轉移殘疾撫恤關系。

第十九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殘疾檔案應當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妥善保管。

第二十條 軍人在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軍隊未及時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役后,本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

退役軍人補辦評定殘疾等級,其服現役期間的殘疾情況和傷殘性質應當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

退役軍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同時提交以下因戰、因公致殘原始檔案記載和原始醫療證明:

(一)檔案中本人原所在軍隊單位作出的涉及本人負傷原始情況、治療情況及善后處理情況等法定有效記載;

(二)本人原所在軍隊體系醫院出具的能夠說明其致殘原因、殘疾情況的病情診斷書、出院小結或者門診病歷原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的住院病歷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退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或者因體內殘留彈片致殘,符合殘疾等級評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

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和因體內殘留彈片致殘,評定殘疾等級時應當綜合分析退役軍人服現役經歷、部隊性質、部隊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退役后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

因患職業病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交直接從事該職業相關工作經歷的記載。

職業病病種應當在職業病目錄內。

第二十二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原致殘部位殘疾情況發生明顯變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或者軍隊衛生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需要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申請調整殘疾等級應當在上一次評定殘疾等級1年后提出。

重新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根據殘疾情況確定,殘疾等級可以提高,可以降低,也可以取消。

第二十三條?退出現役時為一級至四級的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進入榮軍優撫醫院集中供養:

(一)因殘疾原因需要經常醫療處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護理,不便分散安置照顧的;

(三)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第二十四條 對退出現役時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退出現役后補辦或者調整為一級至四級、服現役期間因患精神障礙評定為五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從其移交地方、補辦或者調整殘疾等級審批手續辦結當月起,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給護理費。

護理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比例,以上一年度全省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確定。

移交政府安置的離休退休殘疾軍人的護理費,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由其所在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機構發放;標準低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不足部分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放。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榮軍優撫醫院、光榮院集中供養和集中收治期間,其護理費由集中供養、收治單位統籌使用,不發給本人。

第二十五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發放:

(一)自軍隊辦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后60日內辦結殘疾撫恤關系遷入手續的,從下一年起按照當地標準發放;

(二)自軍隊辦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后跨年未能辦結殘疾撫恤關系遷入手續的,從辦結殘疾撫恤關系遷入手續的當月起按照當地標準發放;

(三)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戶籍遷移的,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放當年的殘疾撫恤金;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遷移手續辦結后,從下一年起按照當地標準發放殘疾撫恤金;

(四)申請補辦評定和調整殘疾等級的,自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準當月起發放。

第二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舊傷復發,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所屬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組織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進行確認并出具舊傷復發鑒定意見。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取得舊傷復發鑒定意見后,有工作單位的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

第二十七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發給其殘疾撫恤金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待遇。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由發給其殘疾撫恤金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原標準,對其遺屬繼續發放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待遇。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死亡后,自次月起停止其原享受的殘疾撫恤待遇,其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予以注銷。

第二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丟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公開聲明,一個月后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辦理補發手續。

第二十九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假肢、輪椅、代步三輪車、病理車、助聽器、拐杖、病理鞋、腰椎保護架、圍腰等康復輔助器械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優 ?待

第三十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批準入伍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按照標準發給其家庭優待金,同時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優待。

家庭優待金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水平的標準計發,當地標準高于本款規定的按照當地標準執行;到西藏、新疆地區服現役的義務兵,其家庭優待金增發50%。

對在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大學畢業生、在校生發放一次性入伍獎勵金,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兵役機關制定。取得國家認可的高級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畢業生,按照專科畢業生標準發放一次性入伍獎勵金。當年被高等學校錄取的高中畢業生,視為高校在校生。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照法定服役期限發給。提前退役和超期服役的,按照其實際服役年限發給。

義務兵家庭只有其一人的,優待金發給本人。

第三十一條 獲得功勛榮譽表彰或者立功的義務兵,其家庭當年的優待金在應當享受的標準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發:

(一)獲得勛章或者國家榮譽稱號的,增發60%;

(二)獲得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單獨或者聯合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50%;

(三)立一等戰功、獲得一級表彰的,增發40%;

(四)立二等戰功、一等功或者獲得二級表彰的,增發30%;

(五)立三等戰功或者二等功的,增發20%;

(六)立四等戰功或者三等功的,增發10%。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資金、技術、信息等方面扶持撫恤優待對象發展生產經營,提高生活水平。

撫恤優待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殘疾軍人,退役士兵,軍人子女,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教育優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各類學校和幼兒園,應當依法對前款撫恤優待對象予以教育優待,提供當地優質教育資源,創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軍人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待:

(一)沒有條件入軍隊幼兒園的軍人子女,按照就近就便原則,統籌安排入所在縣(市、區)地方公辦幼兒園或者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可以在縣(市、區)范圍內根據法定監護人意愿安排入相應幼兒園;

(二)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根據本人和家庭實際,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隊駐地入學并享受當地教育優待政策。其中,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軍隊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軍人的子女,在國(境)外執行任務軍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獲得勛章、榮譽稱號、三等戰功和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相應層級表彰軍人的子女,還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入學并享受當地教育優待政策;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在縣(市、區)范圍內根據法定監護人意愿就近優先安排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參加(執行)經戰區級以上單位批準的軍事應對行動、非戰爭軍事行動等重大軍事任務軍人的子女,當年需要入學的,結合法定監護人意愿在縣(市、區)范圍內就近就便安排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

第三十五條 烈士子女、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待:

(一)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軍隊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時按照批次錄取分數線分值10%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

(二)作戰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軍隊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以及在國(境)外執行任務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和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獲得勛章、榮譽稱號、三等戰功和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相應層級表彰軍人的子女,中考時按照批次錄取分數線分值5%的標準,降低分數錄取;

(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范圍內的軍人子女,根據本人申請,可以回父母原戶籍所在地參加中考,并按照相應標準降低分值錄取;

(四)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范圍之外的軍人子女,中考時按照批次錄取分數線,降低10分錄取;

(五)軍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以任選省內中等職業學校;

(六)軍人子女同時符合多種錄取優待條件的,按最優一項辦理;

(七)因部隊移防、工作調動或者生活基礎變更等,軍人子女需要隨遷轉學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人學習情況,及時轉入同類同水平高中學校就讀。

第三十六條 烈士子女、退役軍人、軍人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按照下列規定給予優待:

(一)烈士子女,可以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要求的,予以優先錄取;

(二)服現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者被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以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要求的,予以優先錄取;

(三)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要求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四)獲得勛章、榮譽稱號、三等戰功和二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軍隊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含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軍隊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者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要求的,予以優先錄取;

(五)軍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服現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后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入學或者復學后,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達到報考研究生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七條 軍人退出現役后,在省內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6個月)以上,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服現役期間認定為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與在地方繳存時間合并計算。

現役軍人配偶在地方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雙繳存職工計算最高貸款額度。

第三十八條 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享受以下住房優待:

(一)申請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或者農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各設區的市結合當地實際,適當予以傾斜照顧;

(二)符合相應條件的,優先納入災后恢復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等政策范圍;

(三)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免交登記費、工本費。

第三十九條 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殘疾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參戰退役軍人,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障。

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撫恤優待對象,按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撫恤優待對象醫療補助。

第四十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舊傷復發被認定為工傷的,其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但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從撫恤優待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四十一條 軍人憑本人軍官證、軍士證、義務兵證、學員證等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役軍人憑本人優待證,乘坐鐵路旅客列車、輪船、長途客運班車和民航班機,享受購票、安檢、候乘、通行等優先服務,隨同出行的家屬可以一同享受優先服務;殘疾軍人憑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減收運輸經營者對外公布票價的50%。

軍人憑本人軍官證、軍士證、義務兵證、學員證等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役軍人憑本人優待證,免費乘坐本省行政區域內運營的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十二條?軍人憑本人軍官證、軍士證、義務兵證、學員證等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參觀游覽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公園、展覽館、風景名勝區時,按規定免收門票、免預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役軍人憑本人優待證,現役軍人家屬憑軍隊制發的相關證件,享受相應優待。

鼓勵本省文化旅游景點、風景名勝區面向全國優待證持有者推出優待舉措。

第四十三條 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招錄、招聘人員時,對退役軍人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招聘退役軍人。

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役后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十四條 在軍隊服現役5年(含5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士兵退役后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考錄(招聘)的職位(崗位)。

有效拓寬從反恐、特戰等部隊的退役軍人中招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渠道。專職消防員和輔警崗位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退役士兵。

第四十五條?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履行接收軍人配偶就業安置義務。

軍人配偶隨軍前是公務員(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和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安置地應當在規定編制限額和職數內,安排相應工作單位,保證其身份不變。其中的公務員可以采取轉任等方式,原則上安置到機關相應崗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采取交流方式,原則上安置到事業單位相應崗位。經個人和接收單位雙向選擇,也可以按照規定安置到其他單位適宜崗位。實行垂直管理或者雙重領導的單位,空缺編制崗位優先安排隨軍前在本系統工作的隨軍家屬。

軍人配偶隨軍前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無工作單位且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按照規定落實相關扶持政策,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創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按照規定落實相關扶持政策。

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隨軍家屬,應當提供就業援助,對確實難以通過市場渠道實現就業的,積極開發社區服務、婦女工作、文化體育、勞動保障等公益性崗位。對沒有就業安置的,按照規定落實失業保險待遇。對因本人原因未就業的,按照規定發放基本生活補貼,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提高。

第四十六條?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獲得二等戰功以上功勛榮譽表彰軍人的隨軍家屬,安置地政府及主管部門優先為其安排適當崗位,確保穩定高質量就業。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考錄、公開招聘時,對隨軍家屬不設常住戶口條件限制,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

退役軍人服務機構、社區組織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提供一定數量用于錄(聘)用隨軍家屬;國有、國有控股企業新招錄職工時,應當提供3%左右的崗位擇優錄用隨軍家屬。

第四十七條?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軍人子女,符合當年征兵條件且本人自愿應征的,優先批準入伍。革命老區應當多征集老紅軍、老復員軍人后代入伍。報考軍隊文職人員的,按照規定享受優待。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興辦榮軍優撫醫院、光榮院,收治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各級人民政府對向撫恤優待對象提供收治和集中供養等服務的社會力量興辦的福利機構,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本級服務管理的撫恤優待對象進行集中確認,核對基本信息,掌握生活現狀。

年度確認工作以上門服務為主、自助確認為輔,采取人臉識別、人工查驗等方式組織實施。

當年未能進行身份確認的撫恤優待對象,按照規定停發撫恤補助金。撫恤優待對象或者其家屬申請恢復發放的,經批準自重新確認后的下一個月起恢復發放撫恤補助金。停發的撫恤補助金可以補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年度確認工作由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具體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每年按照一定比例逐級抽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軍人撫恤待遇的;

(二)在審批軍人撫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虛假診斷、鑒定、證明的;

(三)不按照規定時限、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四)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不履行職責致使撫恤優待對象權益受到侵害、利益受損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 享受撫恤補助撫恤優待對象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中止、取消其原享受的撫恤優待待遇。

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以及被軍隊開除軍籍的,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

中止、取消撫恤優待相關待遇,應當逐級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中止發放撫恤金、補助金的撫恤優待對象,在刑滿釋放并恢復政治權利、取消通緝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后,經本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申請,按照原審批權限審批恢復撫恤金、補助金。

取消撫恤優待資格的,不得恢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退休軍士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參試退役軍人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有關參戰退役軍人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參戰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經批準退出現役的人員,以及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年滿60周歲、在1985年國家建立定期撫恤金制度時已滿18周歲的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

前款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死亡后,由發給其定期生活補助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原標準繼續發放12個月的定期生活補助作為喪葬補助。

享受撫恤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死亡后未能及時申報減員的,其多領取的撫恤補助可以從喪葬補助中扣減。

享受撫恤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死亡后無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遺屬的,其喪葬補助可以發給為該撫恤優待對象組織辦理喪葬事宜的親屬、其他人員或者單位。

第五十四條 領取撫恤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戶籍遷移時,應當同時辦理撫恤補助關系轉移手續。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根據本人申請和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遷移證明為其辦理撫恤補助關系遷出手續,并負責發放當年的撫恤補助金;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根據落戶證明、撫恤補助關系轉移證明、檔案等材料,按照本地規定的標準,從下年一月起發放撫恤補助金。

第五十五條?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現役軍人轉改的文職人員,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其他文職人員因在作戰和有作戰背景的軍事行動中承擔支援保障任務,參加非戰爭軍事行動以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且列入軍事訓練計劃的軍事訓練傷亡的撫恤優待,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因參戰以及參加非戰爭軍事行動、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其他人員的撫恤,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屬于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

(二)農民、無工作單位城市居民、學校學生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及民兵民工傷亡撫恤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撫養人,是指因軍人未成年前喪失父母或者父母無撫養能力,自愿或者受托連續撫養軍人七年以上,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撫養手續、公證機構公證或者常住地群眾普遍認可的自然人。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上學、學生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納入所在學校學籍管理的;

(二)未經中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進入高級中學、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就讀或者未經國家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含春季高考、高等學校自主招生考試或者保送免試入學)進入普通高等院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就讀的;

(三)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

(四)接受非學歷教育,以同等學力申請相關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

(五)參加中等、高等學歷自學考試或者函授學習考試,并接受教育的。

第五十九條 具有多重撫恤優待身份的撫恤優待對象,就高享受其中一種身份的撫恤優待。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2015年1月26日公布的《山西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同時廢止。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相關稿件
91小视频在线观看_日韩大陆欧美高清视频区_欧美一区二区三级_亚洲国产91色在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