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涉企行政檢查標準
一、總則
為規范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對企業的行政檢查行為,確保檢查工作公開、公平、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軍人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二、檢查內容及標準
檢查內容:接收安置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的國有企業是否依法落實相關待遇政策。
檢查標準:
1.企業應當在安排工作介紹信開具30日內,安排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上崗。非因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本人原因,未按照規定安排上崗的,應當從介紹信開具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費直至上崗為止。并與其簽訂不少于3年的中長期勞動合同。其中,企業接收軍齡10年以上的退役軍士的,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安排工作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工資待遇,落實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其他相關待遇,并依法落實相關保險待遇。
3.企業應當將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安置后工作年限累計計算,落實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其中,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服現役年限以及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工齡。
4.企業應當為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戰、因公致殘退役軍士和義務兵,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還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醫療等其他待遇。
三、檢查程序
1.檢查通知:提前通知企業檢查時間、內容、要求等。
2.現場檢查:檢查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說明檢查目的和內容,并通過查閱資料、詢問相關人員、實地查看等方式進行檢查。
3.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填寫檢查記錄表,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
4.檢查結果處理: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對檢查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四、附則
1.本標準由大同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解釋。
2.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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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晉通
大同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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