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同市國資委監管企業資產租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大同經開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市國資委監管企業:
《大同市國資委監管企業資產租賃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同市國資委監管企業資產租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租賃行為,提高資產經營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企業,是指大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并實際管理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租賃是指監管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全資、控股及實際控制子企業,將其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實際控制權的、可通過租賃獲得收益的資產(以下簡稱租賃資產),出租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經濟行為。實施資產租賃行為的企業稱為出租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租賃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地下空間、設施設備等。租賃資產應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糾紛。
第五條 資產租賃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禁私自續租、擅自轉租。
第六條 租賃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租賃期內,每3年調整一次租金,調整標準應當結合市場物價、通脹情況及周邊同等地段、同類資產的租賃價予以確定。承租業態無裝修或簡裝后即可運營的資產租賃不得設置裝修減免期,承租業態按行業慣例有裝修需求的資產租賃可以設置一定期限的裝修減免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裝修減免期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二章 資產租賃制度規范
第七條 監管企業應結合企業本級及子企業租賃資產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級及所屬各級子企業的資產租賃管理制度,明確資產租賃管理部門、管理職責、決策審批程序、操作流程、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等內容,指導所屬各層級企業規范資產租賃工作。
第八條 監管企業及各層級企業應建立租賃資產臺賬、資產租賃交易信息臺賬。
第九條 監管企業資產租賃管理制度應向市國資委備案,接受市國資委監督審核,其內容如有調整必須重新履行審核備案程序。備案需向市國資委提交如下資料:
(一)申請備案文件;
(二)內部決議文件;
(三)資產租賃管理制度;
(四)其他需要的資料。
第十條 監管企業應在資產租賃管理制度中明確重大資產租賃事項標準,監管企業負責審批本級及所屬各級子企業符合此標準的資產租賃事項。
第十一條 經監管企業審批的重大資產租賃事項,由監管企業向市國資委進行事前報告、事后備案,其他資產租賃事項,由監管企業統一進行事后備案。
第三章 資產租賃的事前管理
第十二條 招租方式確定。
(一)采取公開招租方式。公開招租分為進場公開招租和自行公開招租,進場公開招租指通過依法設立的國有資產交易機構實施的租賃行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場公開招租:
1、企業單宗資產租賃面積在300平方米及以上;
2、企業單宗資產招租底價年租金在10萬元及以上。
(三)鼓勵出租企業與全國性資產交易平臺開展合作,通過“網上掛牌”方式集中公告擬出租資產信息,探索線上公開招租新模式。
第十三條 租賃底價確定。
(一)租賃資產租金底價參考值應通過市場調查或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等方法獲取。監管企業重大資產租賃事項以及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和自然人的,應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二)出租企業研究確定租金底價時,應充分考慮租賃資產特點、租期、租賃用途、市場供需、相關稅費等影響租金價格因素,合理確定租金底價。
(三)采用市場調查方式獲取參考值的,參考樣本不少于3個,原則上不得選取本企業樣本,租金底價不得低于參考樣本中最低價。
(四)采用資產評估方式獲取參考值的,租金底價不得低于資產評估結果。
第十四條 租賃事項報告。依據第十一條事前報告規定,資產租賃事項在形成相關決策前,監管企業需向市國資委報告,并提交擬出租資產的相關情況、招租方式、底價等資料。
第四章 資產租賃的事中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監管企業對資產租賃事項應重點審核如下資料:
(一)出租企業申請文件;
(二)內部決議文件;
(三)租賃方案及信息披露內容;
(四)資產評估報告;
(五)其他需要的資料。
第十六條 資產租賃信息首次披露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時,在不變更信息公告內容的情況下,可以延長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經兩次延期披露仍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時,出租企業經集體研究決策,可降低原租賃底價10%或變更承租人資格條件后重新披露信息,披露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資產租賃信息披露期滿后,產生多個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的,應組織競價,競價方式可以采取拍賣、網絡競價、一次性密封報價等方式。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在意向承租方實際報價不低于租賃底價的情況下可簽訂租賃合同。
采用進場公開招租方式實施的,在變更底價或承租人資格條件后,經國有資產交易機構兩次延期信息披露仍未產生意向方的,可由出租企業自行公開招租。
第五章 資產租賃的事后管理
第十八條 監管企業應制定統一的合同編碼規則及合同檔案管理辦法,出租企業應依法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妥善保管合同檔案。
第十九條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租賃標的物狀況、租賃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遞增率、租金收取時間與方式、雙方權利與義務、合同變更、解除、爭議解決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二十條 合同中應載明合同終止情形及免責條款。
下列情形,企業應制定應對措施:
(一)承租人不按時繳納租金或確實無力履行合同;
(二)擅自搭建、拆改結構或改變承租用途;
(三)擅自轉租;
(四)利用租賃標的物進行違法活動;
(五)故意損壞租賃標的物;
(六)因城市建設規劃或更新改造需要拆遷或土地收儲;
(七)企業改制、重組;
(八)因法律法規、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九)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出租企業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確認租金收入,嚴禁私設賬外賬和“小金庫”。
第二十二條 在合同期內,確因重大事項需要變更租賃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的,應經監管企業集體研究確定。
第二十三條 監管企業應做好租賃項目檔案管理,將決策決議、審批文件、評估報告、公示情況、承租方選擇(含競價相關影像、文字資料)、租賃合同文本等相關資料按項目單獨立卷,統一管理。
第二十四條 資產租賃后,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即不得將承租資產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給第三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租的,承租人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出租企業審議后方可轉租。
第二十五條 租賃資產到期后,出租企業不得直接續租,應重新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二十六條 依據第十一條事后備案規定,租賃資產履行備案程序,監管企業需提交如下資料:
(一)申請備案文件;
(二)內部決策審批資料;
(三)資產評估報告;
(四)招租及信息披露等相關資料;
(五)資產租賃合同;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國資委對資產租賃情況實施數據動態監控,對企業資產租賃行為進行制度化、程序化監管,督促各監管企業建立健全資產租賃管理制度,通過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資產租賃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監管企業每年應對資產租賃情況進行自查自糾,重點包括招租、續約、轉租、履約等方面,形成自查報告報市國資委。
第二十九條 監管企業是資產租賃行為的責任主體。監管企業主要領導是租賃行為的第一責任人,對所屬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行為,承擔相應監管責任。
第三十條 租賃過程中出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將依照《大同市市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與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同國資黨字〔2020〕110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明確規定的其他類別資產(如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資產)租賃的,暫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市直其他部門管理的國有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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