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系統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
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本基準中“以下”均包含本數,“以上”均不包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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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定依據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具體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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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退役軍人安置任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1.《退役軍人保障法》第77條 2.《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50條 |
不予處罰 |
超出期限未改正,屬于首次違法且造成危害較為輕微,在正式立案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陳述、申辯期間改正的。 |
出具不予處罰告知書,告知行為違法并送達行政相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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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處罰 |
超出期限未改正,不屬于首次違法,雖然已經造成一定輕微危害,但在正式立案前已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陳述、申辯期間改正,沒有因此造成更嚴重危害后果的。 |
出具不予處罰告知書,告知行為違法并送達行政相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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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處罰 |
超出期限未改正,不屬于首次違法,并因此已經造成輕微危害,在正式立案后至指定的陳述、申辯期間仍未主動改正,但沒有因此造成更嚴重危害后果,積極配合查處違法行為,認錯認罰且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有其他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 |
酌情減輕罰款金額,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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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 |
超出期限未改正,且不配合查處行為,已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仍拒絕改正的。 |
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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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撫恤優待對象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
1.《退役軍人保障法》第78條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49條 3.《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27條 4.《山西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第46條 |
不予處罰 |
在立案之前,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陳述、申辯期間改正違法行為,限期內退回非法所得,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陳述、申辯期間改正的,限期內退回非法所得;違法當事人為不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 |
出具不予處罰告知書,告知行為違法并送達行政相對人或其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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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 |
配合查處違法行為,認錯認罰的,且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主動供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配合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或有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的。 |
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依法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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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 |
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再次實施同種違法行為的;以暴力、威脅以及提供虛假陳述、偽造、隱匿、銷毀證據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礙執法的。 有其他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 |
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依法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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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 |
《烈士褒揚條例》第38條 |
不予處罰 |
超出期限未改正,屬于首次違法且造成危害較為輕微,在正式立案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陳述、申辯期間改正的。 |
出具不予處罰告知書,告知行為違法并送達行政相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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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處罰 |
超出期限未改正,不屬于首次違法,雖然已經造成一定輕微危害,但在正式立案前已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陳述、申辯期間改正,沒有因此造成更嚴重危害后果的。 |
出具不予處罰告知書,告知行為違法并送達行政相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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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 |
超出期限未改正,不屬于首次違法,并因此已經造成輕微危害,在正式立案后至指定的陳述、申辯期間仍未主動改正,但沒有因此造成更嚴重危害后果,積極配合查處違法行為,認錯認罰且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有其他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處2000元-3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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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處罰 |
超出期限未改正,不屬于首次違法,并因此已經造成輕微危害,在正式立案后至指定的陳述、申辯期間仍未主動改正,但沒有因此造成更嚴重危害后果,積極配合查處違法行為,認錯認罰且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有其他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 |
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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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 |
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再次實施同種違法行為的;以暴力、威脅以及提供虛假陳述、偽造、隱匿、銷毀證據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礙執法的。 有其他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 |
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二、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檢查細化量化規定
(一)行政確認事項(1項)
1.確認退役士兵是否符合易地安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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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據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1條第3款、第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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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
1.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2.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可以易地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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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
1.個人向有審批職能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符合易地安置相關證明材料; 2.有審批職能的部門完成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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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報到時限內,隨報隨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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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
易地安置申請表,符合擬安置地接收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
(二)行政給付事項(8項)
1.發給烈士褒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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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據 |
1.《烈士褒揚條例》第14條。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12條。 3.《山西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第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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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
1.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揚條例》實施后犧牲,且被評定為烈士。 2.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健在;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有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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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
1.當年評定為烈士的遺屬向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申報材料審核。 3.對符合條件的,縣級財政部門墊支經費。 4.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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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 |
9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并報送縣級財政部門申請支付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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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
1.申請人與烈士關系證明。 2.烈士遺屬對烈士褒揚金的分配協議。 |
2.發給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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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據 |
1.《烈士褒揚條例》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16條、第18條。 3.《山西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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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
1.被依法評定為烈士;現役軍人經軍隊有關部門確認因公犧牲、病故。 2.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中的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烈士或者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生前供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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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
1.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 3.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批。 4.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資金。 5.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資金發放到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個人指定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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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 |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需要辦理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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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
1.個人申請。 2.烈士證書、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證明書。 3.申請人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關系證明。 4.本人銀行卡或存折賬戶信息。 |
3.發給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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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據 |
1.《烈士褒揚條例》第15條。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13條、第15條、第28條。 3.《山西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第12條、第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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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
1.在犧牲后被依法評定為烈士;現役軍人經軍隊有關部門確認因公犧牲、病故。 2.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或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等親屬依法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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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
1.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按規定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 3.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資金。 4.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將資金發放到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個人指定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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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 |
自收到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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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
1.個人申請。 2.烈士證書,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證明書。 3.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申領協議書。 4.本人銀行卡或存折賬戶信息。 |
4.為殘疾退役軍人配置康復輔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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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據 |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31條。 2.《山西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第2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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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
1.申請人為戶籍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2.配置康復輔助器具符合《山西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晉退役軍人發〔2021〕49號)規定的《山西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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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
1.首次配置《山西省殘疾軍人首次配置康復輔助器具需審批目錄清單》規定的15種康復輔具,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個人提出申請; (2)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 (3)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批; (4)省榮軍醫院配置。 2.首次配置其余康復輔具,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個人提出申請; (2)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批; (3)省榮軍醫院配置。 3.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后,持《殘疾軍人證》《殘疾人員證件換發審批表》,直接到省榮軍醫院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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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 |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需要辦理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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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
1.書面申請; 2.《殘疾軍人證》(提供復印件并加蓋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公章并標明日期); 3.《殘疾人員證件換發審批表》; 4.《山西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審批表》(一式三份)。 |
5.發給分散安置的部分殘疾軍人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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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據 |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30條。 2.《山西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第2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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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
1.一級至四級和因患精神病評定五級至六級的殘疾退役軍人; 2.安置方式為分散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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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
1.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 2.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資金; 3.將資金發放殘疾軍人個人指定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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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 |
在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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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
本人銀行卡或存折賬戶信息。 |
6.發給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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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據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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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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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
1.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到; 2.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 3.將資金發放到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個人銀行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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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 |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報到且檔案審核完畢后5個工作日完成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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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
1.退出現役行政介紹信; 2.退出現役證件; 3.身份證復印件; 4.本人銀行卡或存折賬戶信息 |
7.發給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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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據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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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
年度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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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
1.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到; 2.留存本人銀行卡和身份證復印件; 3.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 4.將生活補助費按規定定期發放至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個人指定銀行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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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 |
待安排工作期間定期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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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
本人銀行卡或存折賬戶信息。 |
8.發給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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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據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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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
分散供養的1-4級殘疾義務兵和初級士官、軍隊院校學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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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
1.軍隊、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及本人簽訂三方協議,完成分散供養殘疾士兵安置手續辦理; 2.按照三方協議確定的住房保障方式,測算購(建)房補助經費; 3.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 4.將購(建)房補助經費按三方協議議定方式發放至殘疾退役士兵指定銀行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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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 |
隨移交手續一并完成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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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
本人銀行卡或存折賬戶信息。 |
(三)行政檢查事項(1項)
1.監督檢查退役軍人保障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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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據 |
《退役軍人保障法》第7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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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職責 |
1.監督檢查與退役軍人工作有關的部門是否履行法定退役軍人保障工作職責,是否制定配套的實施辦法或保障標準; 2.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是否履行法定退役軍人保障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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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范圍 |
1.監督檢查退役軍人工作法律法規規章的落實情況; 2.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章中涉及退役軍人保障有關條款的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涉及退役軍人保障的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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